艾蒂娜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标杆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宣判周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简称“最高院知产法庭”)于2019年12月9日至13日开展了集中宣判周活动,对部分“有标杆意义”的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毋庸讳言,这样的活动本身就具有“标杆意义”。
12月13日,最高院知产法庭对申请号为201210057668.0,发明名称为“结合分子”的专利复审行政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专利申请人伊拉兹马斯大学鹿特丹医学中心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由此引发专利行政诉讼。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八章第2.2节“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之(3)程序节约原则中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审查员应当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一般情况下,首先是审查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是否满足技术方案、实用性的要求;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然后审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 因此,专利实质审查的一般循序,首先鼓励的是对发明创造的技术贡献进行评价,以便解决争议实质。即便权利要求中存在其他问题,只要不影响对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评价,一般也会先评价其新颖性和创造性。例如,当权利要求存在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情形时,并不是先以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作出审查意见,而是首先对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评价,以便尽快解决实质争议,提高审查效率。不仅我们国家如此,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是如此。
最高院宣判当日的官方微信公众号及次日的《人民法院报》发布的文章称:“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审查一直强调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为审查重点,限制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等专利授权条件的适用,导致审查实践中出现创造性的法律标准被异化的现象。本案判决对于纠正这一审查偏向,使各项审查标准重回正轨具有指导意义”。 前已述及,“三性”是专利实质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强调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为审查重点,恰恰是应有之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审查程序、标准和指南,是保障专利法得以切实有效施行的方式和手段,是履行宏观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其经过长期的审查实践积累,结合国际惯例、国内创新水平、专利保护的现实需求等诸多因素形成的。事实上,“三性”评判为重点,既响应了创新主体加强审查中技术贡献评价的呼声,也有效提高了专利行政审查的效率。